原告影视文化公司称,2006年11月26日,该影视公司聘请王扶林为动画剧《三国演义》的总导演,并在合同中约定,王扶林合同签订后,该公司分三次支付王扶林60万元。直到2007年10月31日,王扶林才完成一集的任务。该影视文化公司认为,王扶林只应获得1.8万元的报酬将其诉至法院。不久,王扶林又将该影视文化公司反诉到石景山区法院。王扶林表示,自己完成了该剧50集的任务,按合同该公司应该向他支付剩下的30万元片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