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告影视文化公司称,2006年11月26日,该影视公司聘请王扶林为动画剧《三国演义》的总导演,并在合同中约定,王扶林从2006年11月26日到2007年10月31日,完成该剧50集的执导任务,总报酬为90万元,每集报酬1.8万。合同签订后,该公司分三次支付王扶林60万元。直到2007年10月31日,王扶林才完成一集的任务。该影视文化公司认为,王扶林只应获得1.8万元的报酬,在多次要求被告返还58.2万元未果的情况下,将其诉至法院。不久,王扶林又将该影视文化公司反诉到北京石景山区法院。
王扶林表示,双方签订合同后,王扶林均按照约定尽心尽力完成了该剧50集的任务。没想到,该影视文化公司拒绝按合同约定继续向王扶林支付剩下的30万元片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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